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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促進優惠貿易協定項下出口貨物貿易便利,自2016年1月1日起,海關總署與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將共享原產地證書相關電子數據信息。現公告如下:
一、海關總署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實時共享如下數據:
(一)各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優惠貿易協定項下原產地證書電子數據;
(二)出口報關單中與上述原產地證書相關聯項目的電子數據;
(三)海關接收的上述原產地證書相關貨物享受關稅優惠情況的電子數據。
二、出口貨物報關單和對應的原產地證書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報關單上申報的原產地證書編號與原產地證書所載編號一致。
(二)報關單上申報商品的成交計量單位與原產地證書上對應商品的計量單位一致。
(三)報關單上申報商品的數量不能大于原產地證書上對應商品的數量。
(四)報關單上的申報日期應當在原產地證書的有效期內。
(五)一份原產地證書應當對應一份出口報關單。
三、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為試運行期。在此期間,對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報關單和原產地證書,出口貨物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統稱 “出口人”)可以根據出口貨物實際狀態申請修改原產地證書或出口貨物報關單,也可以選擇刪除出口報關單上的原產地證書信息。
自2016年5月1日起,對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報關單和原產地證書,出口人應當根據出口貨物實際狀態申請修改原產地證書或出口貨物報關單。
四、對于原產地證書在貨物報關出口后補發、重發、更改的,出口人可以按照海關規定辦理出口報關單修改手續,補充或修改原產地證書有關信息。
五、因特殊情況無法正常實施信息共享的,海關與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將及時告知企業,請按照告知要求辦理通關手續。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質檢總局
201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