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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規范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的申報行為,根據《海關總署關于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范〉的公告》(海關總署2016年第20號公告)要求,現決定對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和進出境貨物備案清單格式進行修改,有關修改內容公告如下:
一、此次修改4種單證:進口貨物報關單(JG01)、出口貨物報關單(JG02)、進境貨物備案清單(JG21)和出境貨物備案清單(JG22),調整后的單證樣式參見附件1–附件4。
二、進口貨物報關單和出口貨物報關單修改內容包括:刪除原報關單上“征稅比例/結匯方式”、“批準文號”、“用途/生產廠家”、“稅費征收情況”、“單位地址”、“郵編”、“電話”、“填制日期”;原“經營單位”修改為“收發貨人”,原“收/發貨單位”修改為“消費使用單位/生產銷售單位”,原“貿易方式”修改為“監管方式”,原“海關審單批注及放行日期(簽章)”修改為“海關批注及簽章”,原“茲申明以上申報無訛并承擔法律責任”修改為“茲申明對以上內容承擔如實申報、依法納稅之法律責任”;增加“貿易國(地區)”、“特殊關系確認”、“價格影響確認”和“支付特許權使用費確認”,其中后三項將在表體商品項下方打印;單頁報關單最多打印8個商品項;報關單條形碼位置固定為報關單右上角。
三、進境貨物備案清單和出境貨物備案清單修改內容包括:刪除原備案清單上“單位地址”、“郵編”、“電話”、“填制日期”;原“區內經營單位”修改為“收發貨人”,原“區內收/發貨單位”修改為“消費使用單位/生產銷售單位”,原“貿易方式”修改為“監管方式”,原“海關備案審核”修改為“海關批注及簽章”,原“茲申明以上申報無訛并承擔法律責任”修改為“茲申明對以上內容承擔如實申報、依法納稅之法律責任”;增加“貿易國(地區)”,“特殊關系確認”、“價格影響確認”、“支付特許權使用費確認”,其中后三項將在表體商品項下方打印;單頁備案清單最多打印8個商品項;備案清單條形碼位置固定為備案清單右上角。
四、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和進出境貨物備案清單格式商品項數上限由20項提高到50項。
修改后的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和進出境貨物備案清單格式自2016年5月16日起啟用,空白的原格式報關單、備案清單作廢,但在此之前已打印并經海關簽章的原格式報關單、備案清單繼續有效。
特此公告。